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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党纪处分档次和决定表述?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如何准确把握处分档次确定?

除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外,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关于违纪行为的实体处分规定绝大多数系根据相应行为的具体情节,区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来设置不同的处分幅度,这对准确把握处分档次提出很大挑战。

纪律审查实践中,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和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四条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具体确定处分档次。其中:

(1)对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有明确处分幅度规定的,在适用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时可以参考该处分幅度确定。比如,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对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的上述行为确定处分幅度时,鉴于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有3个处分幅度,对比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在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个处分幅度内从重处分,即上述行为最低处分为留党察看。

(2)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嫖娼、卖淫、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重婚等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均应当依照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行政、司法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内部行政、人事纪律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该违纪行为行政纪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分的规定,相应确定处分档次。比如,对党员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相应在党纪上即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再如,对党员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相应在党纪上即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如何准确把握处分决定表述?

党纪处分决定,是纪检机关为全面反映对某一违纪案件的审查处理结论、彰显纪律严肃性权威性而制作使用的书面文件,是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以及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执行纪律的法定凭据,是受处分人衡量纪检机关对其违纪行为处理是否恰当以及行使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的主要依据,也是案件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最关键的法定文书。处分决定书的质量,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受处分人的高度关注,故对处分决定书存在的问题需认真审视。

纪律审查实践中,以下几个问题较为突出,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处分决定中违纪事实过于简略。有的处分决定不写明具体违纪事实,不写明具体违纪数额,如只写: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等。有的叙述违纪事实时相当笼统、概括,如只写: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等。上述做法不利于受处分人全面了解处分决定机关对其违纪行为的认定结果,不便于其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彰显审查处理结果的公正。

二是应当注明处分影响期的没有注明。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鉴于处分影响期有一年、一年半、二年3种情形,处分决定中应当明确表述“本处分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一年、一年半或者二年)”。有的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无论是否构成再犯、漏错,影响期均应合并计算、上不封顶,处分决定中即应当明确表述“本处分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响期至×年×月×日止)”。

三是应当注明前后处分关系的没有明确。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的,应当按照其现任职务相对应的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后作出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并报原作出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备案,鉴于开除党籍处分是基于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这一事实作出的,故不需撤销或者变更原留党察看处分决定,但应当在处分决定中明确表述“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委《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二年)处分的决定》即不再执行”。



本文摘自《党纪处分运用规则和纪法衔接适用指南》


阅读链接 本书从监督执纪实务角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梳理党纪处分规则和纪法衔接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系统阐释了如何准确把握从轻、减轻、从重、加重,以及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免予处分适用情形;如何辨析处理再犯、漏错、合并处理、违纪竞合、共同违纪、集体违纪等行为;如何精准适用纪法衔接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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